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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6-12 访问次数: 字号:[ ]

甘政办发〔2017〕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今年省政府在农村D级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公路建设、城市低保提标、农村低保提标、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省级补助提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项目、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等方面为民办好10件实事。现将《2017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万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及补助水平和农村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百千万”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项目待国家明确任务后,另行制定印发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按拆除重建的方式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改造,年底前竣工率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

  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以下简称“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其他农户(以下简称“其他农户”)。危房改造执行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必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残疾人建房规划应尽可能进行无障碍设计。

  三、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1.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85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户补助1.15万元;非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75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户补助1.25万元。

  2.贫困县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85万元,省级财政每户补助0.7万元,市县财政每户补助0.45万元;非贫困县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75万元,省级财政每户补助0.7万元,市县财政每户补助0.55万元。

  3.其他农户每户补助1.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市县财政每户补助0.5万元。

  居住危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农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按照危房改造政策进行改造。危窑类型按照窑洞病害程度划分的Ⅰ类危窑(已严重影响安全,无利用价值),采取易址建设新房的方式进行改造,执行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及贷款政策。

  (二)贴息贷款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贴息5年。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期。

  2.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贴息5年。对一二类低保户,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期。

  3.其他农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待争取到优惠政策后适当下浮。

  四、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省建设厅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协调;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组建巡查队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后,市州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省财政厅负责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贫困农户筛选确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各地要严格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以及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二)靠实责任。县级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级负责、靠实责任。乡镇政府要指导农户与建筑工匠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三)严肃纪律。坚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未能完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省政府签订的《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1662万套。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根据棚户区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旧房、城中村、城边村等纳入年度改造计划,采取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推进实施。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3月)重点做好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工作。召开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签订《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任务和主体责任。印发《甘肃省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第二阶段(4—10月),重点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强化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按月统计各市州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州,及时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

  第三阶段(11—12月),重点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督查和年终考核。组织协调省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针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开工进度、货币化安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年终考核,省政府组织对各市州政府《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三、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责任制,靠实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发挥各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议事的作用,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棚改工作有序实施。

  (二)加强督查考核。落实《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181号)要求,对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推动棚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资金管理。强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特别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搬迁群众55082户237886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1788户180000人,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13294户57886人。12月底前,项目投资完成率达到60%以上,安置住房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二、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建房补助资金144886万元(藏区补助1万元/人,其他地区补助0.8万元/人),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

  (二)建档立卡户省级融资平台统筹安排资金额度895346万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175314万元(0.974万元/人)、专项建设基金额度90016万元(0.5万元/人)、长期贴息贷款额度630016万元(3.5万元/人),由县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进度向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由县级统筹使用,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户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非建档立卡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8943万元(0.5万元/人),用于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

  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基础上,统筹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渠道建设资金,及时制定并公告本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可以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

  三、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省级统一领导、市州协调推进、县为责任主体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到随时掌握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指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要积极主动、限时解决。县市区政府要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本地区脱贫攻坚的头号工程来抓,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从项目规划、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脱贫退出全程负责到底。对于安置人数较多的集中安置区,要由一名县级领导包抓,进一步强化领导力量和工作责任,确保搬迁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资金监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接受各级纪检监察、稽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县级融资平台,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停止执行对相关项目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项目管理。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扎实做好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审核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切实做到对象精准。在安置区选址方面,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安置区选址科学合理,便于搬迁群众后续发展。严把招标采购、施工工序和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和项目建设公示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管理和技术措施,优化设计,科学安排,按期完成进度目标。

  (四)加快培育后续产业。牢固树立“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搬迁”的理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围绕市场需求,同步建设日光温室等设施农业,培育发展草食畜牧业、绿色生态农产品生产加工业,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搬迁群众以资产或生产资料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一户搬迁群众都能落实产业帮扶措施和就业岗位,实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五)健全考核机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8号)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甘发改赈迁〔2017〕153号)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搬迁对象精准、住房建设、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建档立卡群众住房补助、资金管理、建设进度、产业扶贫、项目管理等方面,对考核成绩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7年1万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将统筹规划与示范带动相结合、循序推进与讲求实效相结合、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撤并建制村道路建设工程8000公里、窄路基路面公路拓宽改造工程700公里、县乡道路网改善工程1100公里(部分项目2018年完工);继续推进“千村美丽”示范村村组道路硬化工程1700公里、燃油税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380公里。通过组织实施以上项目,确保完成1万公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全省建制村通畅率达到100%。

  二、资金筹措

  窄路基路面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县乡道路网改善工程等通过申请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解决。撤并建制村道路建设工程部分建设任务通过申请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解决。部分建设任务补助资金和“千村美丽”示范村村组道路硬化工程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筹措解决。燃油税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县政府通过整合市县燃油税和其他资金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1—3月)。完成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核工作,完成项目选址、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分解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做好开工准备。

  (二)项目实施阶段(4—11月)。按照“时间与进度同步推进”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在建设黄金时段完成任务。

  (三)项目验收阶段(12月)。完善项目基础资料,编制完成决算报告,利用1个月时间全部完成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

  四、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计划编报、下达和建设项目行业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按照“项目约束,资金控制,封闭管理”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动态检查和日常监管,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等情况按月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7年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及补助水平和

农村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8%,提高到45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8%,提高到390元。

  (二)农村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22.6%,提高到3500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2.5%、10.4%,提高到292元和275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仍为84元和58元不变。

  (三)农村特困供养。全省农村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8.4%,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5420元,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4255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二、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3.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财政补助22.2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08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37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58.5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财政补助47.8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10.16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59亿元。

  (三)农村特困供养。共需资金6.21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财政补助0.4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5.04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5亿元。

  以上提标共需资金98.48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财政补助70.49亿元,省级财政补助23.28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4.71亿元。提标工作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做细做实提标提补基础工作。按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严格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对象精准。

  (二)突出保主保重。各地要突出保主保重的原则,城市低保重点保障全额对象,其他对象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农村低保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得提高,通过扶贫政策帮扶,促使其脱贫致富。新的补助水平必须从2017年1月1日起补发。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用足用好保障资金,充分发挥兜底保障的作用。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和农村特困供养资金按季度(或按月)通过“一折统”发放,在月初或季初由代发金融机构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图省事、怕麻烦”、“只进不出”和违规保障等现象。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金,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严禁补助水平和标准“一刀切”、“平均发”、人为降低或拔高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办实事政策执行落地见效。

  (五)加大督导检查。各地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与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衔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要加强督查,对实事完成时间、补助水平和标准、配套资金到位、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随机跟踪督导,对推进办实事工作进展缓慢、执行政策变形走样等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对执行政策中的渎职、失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7年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

“百千万”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在全省范围扶持100个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100个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100个盲人按摩示范机构。

  (二)培训1000名残疾人服务机构专业人才、组织1000名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术后康复强化训练。

  (三)开展万人精准助听康复扶贫项目听力筛查,为1.3万名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爱心定位卡。

  二、实施范围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残联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兴办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规定人数,已挂牌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培训基地,或扶持残疾人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残疾人小公司小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等。

  (二)全省范围市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残疾人康服务专职委员;贫困残疾人。

  (三)甘肃户籍贫困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

  (一)残疾人托养机构扶持标准。

  1.A类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数30名以上的寄宿制机构,一次性补贴30万元。

  2.B类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数20名以上的寄宿制机构,一次性补贴16.5万元。

  3.C类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数10名以上的寄宿制机构或托养5人以上的日间照料机构,一次性补贴5万元。

  4.全省托养服务培训资金20万元。

  (二)残疾人创业机构扶持标准。

  1.100个就业创业基地。A类22个,其中有10个每个补助30万元,12个每个补助20万;B类15个,每个补助10万元;C类63个,每个补助5万元。

  2.100个盲人按摩示范机构:省级1个,补助500万元;市县级,A类14个,每个补助10万元;B类35个,每个补助6万元;C类50个,每个补助3万元。

  (三)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才。每人补助5000元;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术后康复强化训练,每人补助1.2万元。

  (四)精准助听康复扶贫项目病员筛查。每人补助600元,智力精神残疾人爱心定位卡,每人320元。

  有条件的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情况安排配套资金,扩大项目补助范围或提高项目补助标准。

  四、资金筹措

  中国残联补助2600万元,省级财政安排3716万元。

  五、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残联。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残联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任务及资金。市州残联按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审批工作,县级残联根据项目实施条件,做好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实施程序。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准扶持对象、突出精准扶贫。要严格操作程序,项目单位或机构与残疾人签订扶持或就业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贫困残疾人受益。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级残联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持取得良好效果。

  (四)落实考核监督。省残联要对项目实施不定期组织检查督导。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的要严肃追责。

 

2017年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省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全省扶持引导10000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藏区可放宽到普通中专毕业生)到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市州、县市区各类企业及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其中,引导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家庭、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扶持政策

  (一)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的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二)服务期间,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以及脱产研究生考试。

  (三)服务期满后,用人单位要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原服务单位工作,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招聘范围

  尚未就业的应届或往届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我省藏区的普通中专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未就业毕业生。其中,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的毕业生须为学前教育等相关相近专业或经转岗培训合格,并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有关岗位要求。

  四、实施办法

  (一)确定服务企业和征集岗位需求。

  1.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直接纳入服务企业范围,所在地的市州人社部门应直接确认其服务企业资格,并征集汇总企业的岗位需求情况。

  2.市州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市州和县区服务企业的资格,征集汇总本地企业的岗位需求情况。服务企业主要针对技术含量较高、与毕业生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州和县市区各类企业。市州教育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园长的资格,并征集汇总幼儿园岗位需求。

  (二)分解下达招聘指标

  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汇总上报的企业需求情况,参照各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等状况,向各市州分解下达企业招聘指标(含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市州人社部门依据企业隶属,分别向所在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市州所属企业、各县市区分配拟招聘人员计划。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上报的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需求,向市州、县市区分解下达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招聘指标。

  (三)招聘人员和安排上岗。

  1.各地在下达的指标内,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人社(教育)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对接的方式,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招聘和确定服务人选。其中,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招聘由教育部门审核推荐并负责组织实施。

  2.服务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并及时为服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四)考核及资金管理。

  1.服务人员由市州人社、教育部门负责考核管理,用人单位和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具体实施。各市州应建立和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的缴费手续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2.省级财政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招聘指标人数,将省级补助资金按标准下拨各市州,由市州负责发放。

  3.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防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进度。

  5月,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印发具体实施细则。6月,确定服务企业(单位)、征集岗位需求。7月,分解招聘指标。7—8月,组织双向对接,招聘确定服务人选。9月,用人单位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上岗,省财政拨付服务人员生活补贴。10月,总结验收。

  五、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六、检查验收

  工作完成后,各市州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书面报告省政府。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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